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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各地檢署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審查調解委員會辦理調解業務概況時,
應就調解業務之進行、調解程序是否適法以及刑事調解事件是否屬於告訴
乃論之罪等項迅予審查,如有違誤,應即予指正,並將審查結果列表陳報
上級法院檢察署層轉法務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