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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公共關係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政新聞發布及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
二、提供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措施及宣導資料。
三、輿論對警政報導、評論、建議之蒐集反映及新聞處理。
四、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
五、接待各界參觀、訪問及介紹警政工作概況。
六、民意機關、監察機關及公益社團之聯繫。
七、警察之友會之輔導。
八、其他有關警察公共關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