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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各該處、室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指導、監督及考核。
二、主管範圍內有關法令規章之研擬。
三、主管範圍內各種重要業務之報告及審核。
四、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五、長官授權文件代判及以各該處、室名義行文案件之核判。
六、案件、文稿工作之分配、擬辦及審核。
七、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八、所屬人員派免、獎懲之擬 (建) 議或核轉。
九、各該處、室科際工作與權責問題之協調解決。
十、各該處、室日常業務之處理。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