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與偵查犯罪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司法警察業務、經濟犯罪之偵查與社會秩序維護法、鐵路法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鐵路沿線障礙及投排石案件防處偵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重大刑案與專案任務之策劃、督導、考核及檢警聯席業務推展。
五、刑事器材與偵詢室、留置室之管理、督導及考核。
六、拾得物業務之執行、督考及考核。
七、刑事鑑識、犯罪紀錄資料之蒐集、彙整、運用、執行、督導及考核。
八、犯罪情報之蒐集、傳遞運用及協助偵查。
九、婦幼安全工作(含列車及車站死角地區)。
十、其他有關刑事警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