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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會委員出缺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補提人選報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監
察小組委員出缺時,由本會補提人選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其任期
均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