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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檢察官訊問被捕船舶之船長、船員、乘客或貨物所有人供詞及原捕獲軍官之陳述,應令書記官制作詳細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