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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其他事故致未能續行審判者,含法官職務調動在
內。但法官調動後之職務仍在該法院內者,應由該法官依該事件原訴訟程
序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