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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調查結果應經本會委員會決議後,作成處分書。處分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名稱及地址。
二、受調查之財產及其權利現狀。
三、財產處理方式之主旨、事實及理由。
四、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五、本會之名稱。
六、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七、不服本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前項第三款所定財產處理方式之主旨,應依第六條規定記載應移轉財產之種類、數量、追徵價額、履行期間及受移轉之對象。
第一項之處分書,應刊載於行政院公報及網站對外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