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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災區重建工程得標廠商須僱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災區失業者;其優先僱
用者,政府應予獎勵。
前項災區重建工程之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推介之災區失業者,應自其拒絕僱用之日起五年內,依拒絕僱用之人數
,不予核發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
定工作之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或撤銷、廢止其招募許可或
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第一項受獎勵雇主之資格、獎勵期間、條件與數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