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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候補法官候補期間為三年以上者,應於候補期滿前一年,由候補法官檢具
最近二年內其擔任受命或獨任法官之裁判或相關書類或其調上級審所草擬
之書類稿,經審判長證明者共十件,併同司法院就其同期間承辦之上開案
件中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抽取十件裁判或相關書類,必要時得調取卷宗,
由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審查。
候補法官候補期間為二年者,應於候補一年後,由候補法官檢具最近一年
之前項書類,由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審查。
候補法官候補期間為一年者,應於候補六個月後,由候補法官檢具最近一
年內之第一項書類,由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審查。
各法院於報送前三項書類審查時,應分別將該法官最近二年、一年或六個
月內其擔任受命或獨任法官之裁判或相關書類或其調上級審所草擬之書類
稿之全部書類目錄編號成冊,函送司法院人事處辦理電腦隨機抽樣抽取十
件裁判或相關書類,再函復該法院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