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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執行證人保護之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命受保護人遵守一定之事項,應具體明確、可行且不違背證人保護之旨,並以書面由受保護人簽名後執行之,且於七日內以保密方式陳報核發證人保護書之檢察官或法院。
前項書面應備一式三份,一份陳報核發證人保護書之檢察官或法院,一份交受保護人收存,一份由執行機關自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