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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機密檔案歸還時,調案人應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簽章後密封,並加註歸還日期。
借調極機密以上等級者,應由調案人親自至檔案管理單位歸還。
檔案管理人員應檢視封套是否依規定密封。如未密封,應即通知調案人處理,並於調案紀錄註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