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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非營業基金依第十三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
意見,依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各有關機關:
一、固定資產投資、資金轉投資、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請求國庫現金增
撥基金、設置及應用電腦等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主計處,其中重要經
建投資計畫,並應核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三、重要行政計畫,應核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四、派員出國計畫,應核轉行政院秘書處。
五、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六、職技訓練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七、購置科學儀器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