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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發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
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經建行政、農業經濟、工業行政、工業
工程、水利行政、水利工程、交通行政、交通技術管理、一般化學工程、
地政、測量、一般工程、土木工程、都市計畫、建築工程、結構工程、企
業管理、企劃控制、社會行政、勞工行政、財務管理、圖書管理、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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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打字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