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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公私場所得於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時,檢具申請表及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空氣污染物
排放抵換,至遲應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發前完成抵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