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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6-21 條
固定式電暖器之過電流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式電暖器得由其供電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予以保護。
二、電暖器內之電阻型加熱元件,應裝設額定六○安以下之過電流保護裝置。負載額定超過四八安者,加熱元件負載應予分割,每一分割後之負載分路額訂不得超過四八安。
三、依前款規定負載分割後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由工廠組裝在電熱器控制箱,或由工廠提供之過電流保護分開裝置。
(二)可觸及。
(三)適合分路保護。
(四)若使用筒型熔線作為分割負載之過電流保護,數個分割負載得共用一具隔離設備。
四、電暖器之額定在五○瓩以上,並由溫度驅動裝置控制電暖器之週期性運轉者,其分路導線線徑應不小於電暖器銘牌百分之百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