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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6-20 條
固定式電暖器之電源電路應裝設隔離設備,以隔離電源所有非接地導線。
固定式電暖器有一個以上之電源者,其隔離設備應予分組並有標識。
固定式電暖器之隔離設備加鎖裝置應留置於開關或斷路器處。
固定式電暖器之隔離設備,其安培額定不得小於內含電動機及電熱器合計負載之一‧二五倍,且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有過電流保護裝置者,隔離設備應位於過電流保護裝置可視及範圍之電源側。
二、以熔線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內含額定八分之一馬力以下電動機之電暖器,其隔離設備位於從電動機操作器及電熱器處可視及之範圍,或可閉鎖於啟斷位置者,得作為電動機操作器及電暖器之隔離設備。
(二)內含超過額定八分之一馬力電動機之電暖器,其隔離設備位於從電動機操作器及電熱器處可視及之範圍內,且符合電動機隔離設備規定者,得作為電動機操作器及電暖器之隔離設備。
三、未裝有過電流保護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含電動機或內含額定八分之一馬力以下電動機之電暖器,其分路開關或斷路器位置從電暖器處可視及之範圍內或可閉鎖於啟斷位置者,該分路開關或斷路器得作為隔離設備。
(二)內含超過額定八分之一馬力電動機之電暖器,其隔離設備應位於從電動機操作器處可視及之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