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有效範圍,指至該燈之步行距離,在下列二款之一規定步行距離以下之範圍。但有不易看清或識別該燈情形者,該有效範圍為十公尺:
一、依下表之規定:
┌───────────────────┬────────┐
│ 區分 │步行距離(公尺)│
├─────┬──┬──────────┼────────┤
│ │ │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六十 │
│ │A 級├──────────┼────────┤
│ │ │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 │四十 │
│ ├──┼──────────┼────────┤
│出口標示燈│ │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三十 │
│ │B 級├──────────┼────────┤
│ │ │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 │二十 │
│ ├──┴──────────┼────────┤
│ │C 級 │十五 │
├─────┼─────────────┼────────┤
│ │A 級 │二十 │
│ ├─────────────┼────────┤
│避難方向指│B 級 │十五 │
│示燈 ├─────────────┼────────┤
│ │C 級 │十 │
└─────┴─────────────┴────────┘
二、依下列計算值:D=kh式中,D:步行距離(公尺)h:出口標示燈或避難方向指示燈標示面之縱向尺度(公尺)k:依下表左欄所列區分,採右欄對應之k值
┌────────────────┬────┐
│ 區分 │ k 值 │
├─────┬──────────┼────┤
│出口標示燈│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一百五十│
│ ├──────────┼────┤
│ │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 │一百 │
├─────┴──────────┼────┤
│避難方向指示燈 │五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