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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6-17 條
固定式電暖器之分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二具以上之固定式電暖器,其分路額定應為一五安、二○安、二五安或三○安者。
二、除單一住宅外,固定式紅外線電暖器,得由額定不超過五○安之分路供電。
三、固定式電暖器及電動機應視為連續負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