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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6-16 條
電熱器具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住宅場所外,電熱器具或群組之電熱器具使用於可燃性材質場所,應裝設警示信號器或整體組裝之溫度限制器。
二、電熨斗、電鍋或其他電熱器具,其額定容量達五○瓦以上及於該等器具表面產生溫度超過攝氏一二一度者,應使用耐熱可撓軟線。
三、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電熱器具使用於可燃性材質場所時,應配有適用之放置台,該放置台得為分開裝置或為電熱器具本體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