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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6 條
檢察官、辯護人對下列事項有主張者,宜確認並具體說明其意見及爭執或不爭執之陳述:
一、證據之證據能力與調查必要性。
二、科刑。
三、保安處分。
四、沒收。
五、訴訟條件與起訴程序適法性。
六、其他與法院作成本案裁判相關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