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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5-1 條
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應具手動及自動啟動功能。
二、應設於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但設有防災中心時,應設於該中心。
三、設置遠端啟動裝置時,應設有可與設置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場所通話之設備。
四、手動啟動裝置之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
五、裝置附近,應設置送、收話器,並與其他內線電話明確區分。
六、應避免斜裝置,並採取有效防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