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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5 條
同一支持物上垂直及橫向導線之裝設規定如下:
一、接地導線、架空地線、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線)、通訊絕緣導線及電纜、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或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之供電電纜、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之絕緣供電電纜,或直接放在支持物上之導線管等之導線、架空地線、電纜及導線管,應確實牢固於支持物表面。未在導線管內之電纜,裝設於附掛物處應避免受到磨損。
二、同一電業之供電電纜或通訊電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共同裝設於同一導線管或U型防護蓋板:
(一)電壓六百伏特以下之供電電纜。
(二)電壓超過六百伏特且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或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之供電電纜。
(三)電壓六百伏特以下之供電電纜,與電壓超過六百伏特且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或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之供電電纜。
(四)通訊電纜與符合前三目規定之供電電纜。但非屬同一電業運轉及維護者,不得安裝於同一導線管或U型防護蓋板內。
三、成對通訊導線之環圈得直接附掛於支持物或吊線。
四、六百伏特以下,且未超過五瓩之絕緣供電線路,得與相關控制線路裝設於同一電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