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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5 條
經度測量使用主要儀器及器材規定如左:
一、一、二等裝有超人測微器或光電管之子午儀或折鏡子午儀,或天文經
緯儀、斷流時錶、 (或石英時鐘) 記時器、收時機及當年基本恆星之
視位置表,以及精密經緯儀。
二、二等得視情況需要,亦可用各類型之等高儀、斷流時錶、小型記時器
、收音機、觀測星表,及當年之基本恆星之視位置表。
三、遠距離連測者,可運用衛星定位接收儀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