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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4 條
公證人公會之行為或決議違反法令或公證人公會章程者,司法院或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分別施以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所在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亦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