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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3 條
國際客船船長應每七日負責指揮船員演習救生、消防一次。除航行短程國際航線者外,並應於駛離最後航港後,即時演習一次。
國內客船船長應每十四日負責指揮船員演習救生、消防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