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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3 條
屋外照明燈具對地電壓不得超過一五○伏。但裝設於下列場所者,得不超過三○○伏:
一、燈具裝設於離地二‧五公尺以上之建築物或構造物外或電桿上。但非螺紋型燈座或維修時不露出帶電組件者,得不受二‧五公尺高度限制。
二、裝設於距離門窗、陽台或安全門梯九○○公厘以上之處所。
三、供公眾使用之路燈裝置於離地三‧五公尺以上之人行道,或裝置於離地四公尺以上之車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