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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3 條
坑內高壓電纜之接合、分線及末端,應裝置填滿絕緣物之接合匣或使用相同絕緣效果之預鑄型電纜接頭、分線匣及末端匣。
相接電纜之金屬被覆,應以五.五平方公厘以上導線相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