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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3 條
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於交互詰問前提供證人、鑑定人或通譯與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相關之研習課程。
前項研習課程之內容應使檢察官、辯護人有確認之機會,並不得涉及本案犯罪事實或證人、鑑定人、通譯預定陳述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