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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3 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