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2 條
瓦斯漏氣受信總機,依下列規定:
一、裝置於值日室等平時有人之處所。但設有防災中心時,設於該中心。
二、具有標示瓦斯漏氣發生之警報分區。
三、設於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之檢知器,其警報分區應個別標示。
四、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須在零點八公尺以上(座式操作者為零點六公尺)一點五公尺以下。
五、主音響裝置之音色及音壓應有別於其他警報音響。
六、一棟建築物內有二臺以上瓦斯漏氣受信總機時,該受信總機處,設有能相互同時通話連絡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