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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2 條
雇主對行駛於軌道之動力車車輪,應依下列規定:
一、車輪之踏面寬度於輪緣最大磨耗狀態下,仍能通過最大軌間。
二、輪緣之厚度於最大磨耗狀態下,仍具有充分強度且不阻礙通過岔道。
三、輪緣應保持不脫軌以上之高度,且不致觸及魚尾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