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2 條
司法院或地方法院認有必要者,得規劃建置證人服務措施,以適當方式對證人解說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項所定事項,並於證人有疑惑時提供相關諮詢或介紹導覽,使證人得以理解證人作證義務之意義,並能安心到庭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