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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7 條
依第十四條之五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聘之專聘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
依第十四條之五第一款、前條第一項規定停聘之專聘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予解聘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聘之專聘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予解聘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