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2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查無前條各款情事時,應請國有財產管理機關提供管理土地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情形。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國有財產管理機關依前項規定提供管理土地支出之必要費用時,應於第十一條規定之公告備註欄載明,並通知申請人;於發還土地登記完畢後,應通知國有財產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