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1 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使用不實資料或證明文件,申請動物用藥品之檢驗登記、許可證展延或變更登記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予撤銷該動物用藥品許可證。
前項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其重行申請,應自不予核准或撤銷該動物用藥品許可證之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