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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1 條
田間試驗機構因故須終止經認可之隔離設施之原認可目的使用時,應敍明擬終止使用之隔離設施類別、面積、原因及其使用現況,並檢附田間試驗機構生物安全委員會同意之會議紀錄,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類隔離設施之認可及變更原合格證明。
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認可之田間試驗機構隔離設施,應公告該隔離設施之類別及面積,並以書面通知該田間試驗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