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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1 條
民營退稅業者受理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現金退稅或疑似洗錢交易案件,不論以現金或非現金方式退稅予外籍旅客,應於退稅日之隔日下班前,填具大額通貨交易申報表或疑似洗錢(可疑)交易報告,函送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辦理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如發現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交易案件,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辦理申報,並應依前開規定補辦申報作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金額多寡,民營退稅業者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疑似洗錢交易申報:
一、外籍旅客為財政部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成員;或交易資金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贊助恐怖主義有關聯者,其來臺旅遊辦理之退稅案件。
二、同一外籍旅客於一定期間內來臺次數頻繁且辦理大額退稅,經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或民營退稅業者調查後報請法務部調查局認定異常,應列為疑似洗錢交易追查對象者,其來臺旅遊辦理之退稅案件。
外籍旅客經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公告列為制裁名單者,未經法務部依法公告除名前,民營退稅業者不得受理其退稅申請。
金融機構受民營退稅業者委託辦理外籍旅客退稅作業,其大額退稅或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程序,應依洗錢防制法與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