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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1 條
電氣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用壓力接頭或熔銲接頭等電氣連接裝置,若使用不同金屬材質者,應確認適用於其導線材質,並依製造廠家技術文件安裝與使用。
二、銅及鋁之異質導體不得在同一端子或接續接頭相互混接。但該連接裝置使用銅鋁合金壓接套管者,不在此限。
三、連接超過一條導線之接頭,及連接鋁導體之接頭,應做識別。
四、與導線安培容量有關聯之溫度額定,應以其所連接端子、導線或其他裝置之溫度額定中最低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