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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1 條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與本事業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或證券承銷商,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與本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二、本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三、前款人員或本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
前項第二款所稱綜合持股,指事業對本事業之持股加計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他事業對本事業之持股總數。
董事、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