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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1 條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退回其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案件。但因證券商合併或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者,不在此限:
一、最近三個月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
二、最近半年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處分。
三、最近一年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之處分。
四、最近二年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款之處分。
五、最近一年曾受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依其章則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處分。
前項各款期間,自本會、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期貨交易所處分函發文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