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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1 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對於客戶之不動產買賣交易涉及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及方式,於交易完成後十個工作日內向調查局申報。但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為代收款項且收受時已申報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再將同款項存入信託專戶或賣方金融帳戶時,免向調查局申報。
前項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