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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國營事業機關職技訓練計畫預算及其計算方法,應依附表八所訂格式詳
為填明,報由主管機關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以前彙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初步審核,直屬行政主管之中央銀行暨其所屬,由中央銀
行逕送行政院勞委會審核。行政院勞委會 (職訓局) 應於八十五年十月十
九日以前,提出書面意見,彙轉行政院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