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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外出差旅費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規則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出國訪問或報聘人員,得按左列規定列支特別費
(包括該團體公、雜、交際等費) :
一、部長級人員率團出國,時間在十五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三、○○○元
。三十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三、七五○元。三十一天以上者,得支美
金四、五○○元。
二、次長級人員率團出國,時間在十五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一、八○○元
。三十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二、二五○元。三十一天以上者,得支美
金三、○○○元。
三、司長級人員率團出國,時間在十五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一、五○○元
。三十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一、九五○元。三十一天以上者,得支美
金二、二五○元。
因連續訪問,或報聘多數國家,或任務特別重要經奉特准者,不受前項之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