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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進修期滿,或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