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機關公務人員俸給表冊編造後,應送經人事主管人員查核,依規定支給俸給。其未經送審或經銓敘審定不合格不予任用者,或所支俸級與銓敘部銓敘審定結果不符者,人事主管人員應註明事由,送還原單位更正。
新到職公務人員已依法送審者,由各該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將送審日期及文號分別通知會計主管人員。
不依本法規定支給者,各該機關人事主管人員應報請上級人事機構核轉銓敘部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