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機關公務人員俸給表冊編造後,應送經人事主管人員查核,依規定支給俸給。其未經送審或經銓敘審定不合格不予任用者,或所支俸級與銓敘部銓敘審定結果不符者,人事主管人員應註明事由,送還原單位更正。
新到職公務人員已依法送審者,由各該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將送審日期及文號分別通知會計主管人員。
不依本法規定支給者,各該機關人事主管人員應報請上級人事機構核轉銓敘部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