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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
海岸巡防機關、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及中央警察大學之警察人員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情形者,其主管機關分別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消防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中央警察大學;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情形者,其主管機關分別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消防署及中央警察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