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依本辦法規定部分科目不予計分,並以該考試其餘科目之成績計算總成績時,其總成績之計算依下列規定:
一、不予計分之科目為部分或全部普通科目時,以其他計分之各科目平均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二、不予計分之科目僅為部分專業科目時,其他計分之各科目仍依有關考試法令規定之成績計算比例計算考試總成績。
三、不予計分之科目包括專業科目及普通科目時,依有關考試法令規定之成績計算比例計算考試總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