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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委員評閱試卷發現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請典試委員長依有關考試法規處理:
一、試卷上書寫姓名、座號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
二、試卷上有潛通關節或舞弊嫌疑。
三、試卷內容有其他疑義。
四、違反試場規則,未經當場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