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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前條審查委員會得依實際需要設審查小組,分別審查相關學科之大陸地區
人科技人士資格,各小組均置召集人一位,由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聘兼之

前項各審查小組審核大陸地區科技人士有關資料,決定其是否符合本辦法
規定之資格及條件,送請審查委員會覆審。